一、税收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二、房产税:
1、范围:城市、县城、城镇、工矿区(农村不收)
2、依据:(考试答案一般成对出现,相差10倍,算的时候当心,一定要算清小数点)
(1)依据余值收取1.2%:余值=原值*(1—10%-30%)
原值包含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如暖气、管线、电梯等。
(2)依据租金收取12%
3、地下建筑:
(1)工业:原值=现价*50%-60%
(2)商业或其他:原值=现价70%-80%
三、土地使用税
1、范围:城市、县城、城镇、工矿区(集体土地也要收、外商也收)
2、税额:
城市
大
中
小
县城、工矿区
备注
30
24
18
12
每级相差6元
最低
1.5
1.2
0.9
0.6
的除以20
3、按年缴纳
四、耕地占用税
1、税额:
人均耕地
1亩以下
(含1亩)
1亩-2亩
(含2亩)
2亩-3亩
(含3亩)
3亩以上
备注
50
40
30
25
下面的5倍
最低
10
8
6
5
10、8、6、5
2、占用耕地2年不使用,加征 2倍耕地占用税。
3、批准占用后30天内必须交清。
五、土地增值税
1、税率:
增值部分未超过扣除部分的
50%,按30%;
50%-100%,按40%;
100%-200%,按50%
200%以上,按60%
2、其他规定
(1)1994年1月1日前签订转让合同的,免征。
(2)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合同或已立项,按规定投入开发,5年内首次转让免征。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
(4)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未超过扣除部分的20%的,免征。
(5)签订合同7天内,税务申请。
六、契税
1、税率:3%-5%
2、2008年11月1日,90平方米以下的,按1%收取。
3、非法定继承人继承的,视同赠与,要征收契税。
七、其他相关税收
1、固定资产调节税
(1)五个档次:0%、5%、10%、15%、30%
(2)2000年1月1日起,暂定征收。
2、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城建税:7%、5%、1%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31号文件:
普通住房:超过2年转让的,免征;2年以内的,按收入减原价差额征收营业税
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的,按收入减原价差额征收;2年以内的,按全额征收。
以上规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3、从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印花税。
4、转让房屋有关的个人所得税:
(1)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按差额的20%收取。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相关费用。
相关费用中特别的是装修费用,按下列方式核减: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按房屋原值的15%扣除;
商品房和其他住房:按房屋原值的10%扣除。
(2)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按转让收入的1%-3%确定。
(3)赠与:受赠后再次转让的,按收入扣除原受赠过程所发生的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收取,不得核定征收。
5、印花税:
五级税率:1‰、0.5‰、0.3‰、0.1‰、0.05‰
八、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标准:
1、容积率大于1
2、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
3、售价低于同级别的1.2倍。
可以调整,调整比例不得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