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制度法规政策-2016房地产估价师《基本制度与政策》学习笔记五

副标题:2016房地产估价师《基本制度与政策》学习笔记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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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二、房产税:
  1、范围:城市、县城、城镇、工矿区(农村不收)
  2、依据:(考试答案一般成对出现,相差10倍,算的时候当心,一定要算清小数点)
  (1)依据余值收取1.2%:余值=原值*(1—10%-30%)
  原值包含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如暖气、管线、电梯等。
  (2)依据租金收取12%
  3、地下建筑:
  (1)工业:原值=现价*50%-60%
  (2)商业或其他:原值=现价70%-80%
  三、土地使用税
  1、范围:城市、县城、城镇、工矿区(集体土地也要收、外商也收)
  2、税额:
城市



县城、工矿区
备注

30
24
18
12
每级相差6元
最低
1.5
1.2
0.9
0.6
的除以20
  3、按年缴纳
  四、耕地占用税
  1、税额:
人均耕地
1亩以下
(含1亩)
1亩-2亩
(含2亩)
2亩-3亩
(含3亩)
3亩以上
备注

50
40
30
25
下面的5倍
最低
10
8
6
5
10、8、6、5
  2、占用耕地2年不使用,加征 2倍耕地占用税。
  3、批准占用后30天内必须交清。
  五、土地增值税
  1、税率:
  增值部分未超过扣除部分的
  50%,按30%;
  50%-100%,按40%;
  100%-200%,按50%
  200%以上,按60%
  2、其他规定
  (1)1994年1月1日前签订转让合同的,免征。
  (2)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合同或已立项,按规定投入开发,5年内首次转让免征。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
  (4)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未超过扣除部分的20%的,免征。
  (5)签订合同7天内,税务申请。
  六、契税
  1、税率:3%-5%
  2、2008年11月1日,90平方米以下的,按1%收取。
  3、非法定继承人继承的,视同赠与,要征收契税。
  七、其他相关税收
  1、固定资产调节税
  (1)五个档次:0%、5%、10%、15%、30%
  (2)2000年1月1日起,暂定征收。
  2、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城建税:7%、5%、1%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31号文件:
  普通住房:超过2年转让的,免征;2年以内的,按收入减原价差额征收营业税
  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的,按收入减原价差额征收;2年以内的,按全额征收。
  以上规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3、从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印花税。
  4、转让房屋有关的个人所得税:
  (1)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按差额的20%收取。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相关费用。
  相关费用中特别的是装修费用,按下列方式核减: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按房屋原值的15%扣除;
  商品房和其他住房:按房屋原值的10%扣除。
  (2)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按转让收入的1%-3%确定。
  (3)赠与:受赠后再次转让的,按收入扣除原受赠过程所发生的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收取,不得核定征收。
  5、印花税:
  五级税率:1‰、0.5‰、0.3‰、0.1‰、0.05‰
  八、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标准:
  1、容积率大于1
  2、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
  3、售价低于同级别的1.2倍。
  可以调整,调整比例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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