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
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请回答第95-100题。
95.关于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答案】AB
【考点】特殊地域管辖
【解析】选项A、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被告人赵刚住所地为甲市A区,甲市B区合同履行地,所以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对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据此,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案件不属于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显然,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案件不属于甲市A区法院专属管辖范围。
96.关于李强要求赵刚支付医药费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答案】A
【考点】侵权纠纷的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侵权行为地就在被告住所地,即赵刚的住所地甲市A区,因此,李强要求赵刚支付医药费的诉讼案件由甲市A区法院管辖。
97.关于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审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可以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B.可以合并审理,一起作出判决
C.可以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D.必须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答案】AC
【考点】合并审理和分别判决
【解析】本案中,借款纠纷与侵权纠纷属于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但原告同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也可以分别审理,然后分别作出判决。
98.关于赵刚向李强借款5000元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李强提出的借条是本证
B.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是直接证据
C.赵刚承认借款事实属于自认
D.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属于反证
【答案】AC
【考点】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按照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称为本证。如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逾期借款,他向法院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借条即为借款事实的本证。“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并非本诉的反证,而是对李强提出借款主张的反驳。
选项B错误。按照单个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是直接证据。
选项C正确。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就是自认的事实。
99.关于本案李强被狗咬伤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属于书证
B.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肯定无证明力
C.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赵刚承担
D.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李强承担
【答案】CD
【考点】证据种类和证据能力
【解析】选项A错误。“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应为书面的证人证言,而非书证。
选项B错误。《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据此可知,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是无证明力。
选项C正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原告就自己损害存在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强承担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100.关于赵刚“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的辩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将该辩称作为赵刚偿还借款的反驳意见来审查,审查的结果可以作为判决的根据
B.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
C.赵刚必须另行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处理
D.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另行起诉
【答案】BD
【考点】反诉
【解析】在本案中,借款合同和玉石买卖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据此可知,如果赵刚主张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的,则可以另行起诉或者以反诉的方式提出。赵刚提起反诉的,法院可以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
2012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真题及答案:不定项选择.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