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北京法考考点]2019法考必备考点:考试类犯罪

副标题:2019法考必备考点:考试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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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试类犯罪

  (一)组织考 试 作 弊罪

  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公务员考试、机动车驾照考试,但不限于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也包括地方或行业根据法律组织的考试。

  组织者不一定是集团或聚众形式,个人组织的也是。如在应考人和*者之间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组织。为组织考试伪造身份证件的,牵连犯从一重论处。

  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按组织考 试 作 弊罪的法定刑处罚。该规定不是典型的帮助犯的正犯化,只是帮助犯量刑的正犯化。如果被帮助者没有实施考 试 作 弊的,则帮助者不成立犯罪。

  (二)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

  要求试题答案是真实的,至少部分真实,完全虚假不成立犯罪。考试前考试中才成立本罪,考试后出售的不成立犯罪。

  无论考试参加者是否利用了所出售提供的试题答案,行为人均成立犯罪。提供试题答案同时触犯了组织考 试 作 弊的,属于包括的一罪,按包括的一罪本罪论处。与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关系如何处理?二者存在竞合问题,原则上以重罪论处,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处罚相对较重。

  (三)代*试罪

  一般来说,代替他人考试的人(*人)与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人(应考人)会形成共犯关系(可谓对向性的共同正犯)。但也有例外,如应考人丙因生病住院不能参加考试,丙的父亲乙让甲代替丙参加考试,但丙并不知情。此时甲是代*试,乙不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而是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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