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导语】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备考的路上,哭过、累过、笑过,但只要坚持向前走,终将会拿到属于我们的证书。以下是©文档大全网整理的“2019法考必备考点:【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祝大家备考顺利!
起于预备后、止于实行前、停顿因不能。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预备行为未实施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预备行为已经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进入实行阶段。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二)从属预备罪与独立预备罪
独立预备犯属于预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或者预备犯的既遂化。如刑法120条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处罚规定。
1.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独立预备犯的,成立教唆犯、帮助犯。按照共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者、被帮助者实施了值得处罚的违法行为。
2.为实行独立预备罪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行为,成立独立预备罪的预备犯。如按刑法总则关于从属预备罪的规定值得处罚,则以预备罪处罚。
3.独立预备罪存在未遂。
(三)处罚原则:比照既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原则上处罚预备犯,但存在处罚的例外,即只能将实质上值得处罚的犯罪预备作为犯罪处罚。
2.“比照既遂犯”中的既遂犯,应当是在违法性、有责性上与预备犯向前发展可能出现的既遂犯相同或相似的既遂犯,而非任何观念意义上的既遂犯。
3.加重犯的情况:只是量刑规则的加重犯,只能适用基本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实现加重结果的犯罪构成,应适用加重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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