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北京法考考点|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间接正犯

副标题: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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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间接正犯表现为强制他人实行犯罪,或利用他人的错误支配犯罪事实。间接正犯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间接正犯不要求行为人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要求行为人参与共同实施行为。必须对被利用者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承担责任。

  1.被利用者欠缺构成要件要素:被利用者实施行为,但欠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要素(如身份),利用者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2.被利用者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或利用被害人的自我侵害行为。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由于不能认定被害人对自己的法益侵害具有违法性,故应认定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3.利用欠缺故意的行为:属于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或者被利用者虽然具有其他犯罪的故意,但缺乏利用者所具有的故意时,利用者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4.利用欠缺目的的行为:在目的犯中,目的属于责任要素,缺乏该目的的行为不构成目的犯;行为人利用他人实现该目的犯的行为,即使被利用者有故意,但只要缺乏特定目的,利用者就该目的犯成立间接正犯。

  5.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行为:无责任能力者缺乏辨认、控制能力,对其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只能将结果归责于背后的利用者,即肯定利用者的行为支配了犯罪事实。达到法定年龄的人与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共同犯罪时,达到法定年龄的人不一定成立间接正犯,只有当其支配了犯罪事实时,才可能被认定为间接正犯。

  6.利用他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的行为:利用他人不可避免的违法性错误与利用他人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成立间接正犯。

  【注意】间接正犯并不否定共犯的成立。要将被利用者实施的违法事实归属于间接正犯;至于双方是否成立共犯,则按照共犯原则认定,二者完全可能成立共犯,但可能成立不同罪名。是否对实行者有支配力,这是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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