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北京法考考点]2019法考必备考点:【主观要件】犯罪故意

副标题:2019法考必备考点:【主观要件】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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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犯罪故意

  (一)故意概述

  1.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故意或过失只能二择一,不存在复合罪过二合一的情形。

  2.要将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相区别。犯罪故意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定内容,而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只是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同样,要区分刑法上的故意和行政违法的故意。如违反交通法规属于违反行政法上的故意,但不是刑法上的故意。构成交通肇事,仅仅达到刑法上的过失要求。刑法上的故意要求达到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3.要将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者单纯的目的相区别。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因此既不能用意志因素代替故意,也不能用认识因素代替故意。

  4.故意是对客观不法要素(质的要素)的认识。认识到不法要素(尤其是结果、对象、身份要素),才成立故意;不法的量的要素(数额、情节、次数)、滥用职权罪的损害结果,责任要素,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成立的必要认识要素。

  (二)犯罪故意的认识要素

  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条件,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结果与所希望或所放任发生的结果必须具有法定的同一性。二者又是有机的统一、缺一不可。

  1.总则里的明知是故意的一般构成要素,分则上的明知是故意的特定构成要素,二者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2.认识的内容

  行为人:成立故意要求行为人对自身有认识,特殊身份、疾病等情况。如果是真正身份犯,就要求行为人对定罪身份(也称构成身份)有认识。

  行为:成立故意要求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本身有认识。

  行为对象:许多犯罪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窝藏、包庇罪,要求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分子。

  危害结果:成立故意,要求对危害结果有认识。例如,杀 人的故意,要求对人可能死亡的结果有认识。

  因果关系:要求对危害结果有认识,就要求对危害结果的这种因果性有认识。

  (三)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1.希望和放任两种形式,对犯罪故意可以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2.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希望、不积极追求,而是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即不管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

  (四)直接故意(有目的的故意)

  1.直接故意认识因素:

  (1)一般认识内容:要求认识到法益侵犯性(实质的违法性),而非形式违法性。

  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即自身行为的物理性质、内容、作用、危害结果等。

  (2)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经验法则或一般人的价值观念(社会的一般观念)做出判断的要素。只需认识事实属性,无需认识法律属性。

  (3)不需要认识的内容

  故意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有的客观事实,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客观的超过因素等,只要求具有认识的可能性。

  2.直接故意意志因素: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直接故意有两种类型: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无论其意志因素如何,都属于直接故意。

  (五)间接故意(无目的的故意)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发不发生都无所谓,容忍危害结果的发生。

  2.间接故意的三种表现形式: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在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实施危害行为,放任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同。只要证明行为人认识到了构成要件要素,并对危害结果具有放任态度,在无法证明希望发生或必然发生的情况下,应当至少认定为间接故意。

  (六)犯罪故意其他问题

  1.确定故意、不确定故意。

  不确定故意包括三种情形:未必的故意(即间接故意)、概括的故意、择一的故意。

  2.犯意转化、另起犯意、行为对象转换

  犯意转化:由此罪转化为彼罪,不能数罪并罚,包括两种: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但要求两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具有包容关系。处理原则是:犯意升高时从新意,犯意降低时从旧意,但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另起犯意: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应当成立数罪,数罪并罚。

  行为对象转换。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意识的将原先设定的行为对象,转移到另一行为对象上。如果行为对象体现了相同法益,而且不属于专属法益,应成立一罪。如果行为对象虽体现相同法益,但属于专属法益的,应成立同种数罪。如果行为对象体现了不同法益,则应数罪并罚,属于另起犯意。

  (七)犯罪目的

  1.成文的目的犯和不成文的目的犯

  成文的目的犯:走私**物品罪的牟利或传播目的、高利转贷罪的转贷牟利目的等。

  不成文的目的犯:诈骗罪以及几种金融诈骗罪,默示要求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从主客观是否一致的角度看,目的犯分为两种

  直接目的犯(断绝的结果犯):主观目的存在相对应的客观行为,实施行为完毕,目的(“结果”)就能实现。如诈骗罪,高利转贷罪。

  间接目的犯(短缩的二行为犯):行为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后,还需要行为人或第三者实施其他行为才能实现的目的。如走私**物品罪、绑架罪。

  3.间接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目的犯的既遂,应当按照具体犯罪的既遂标准进行认定,并不一定要求客观上实现了犯罪目的。

  4.目的犯中的“目的”的意义

  罪与非罪的区分。贷款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赌博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走私**物品罪中的“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区分此罪与彼罪。“牟利目的”是区分传播**物品罪与传播**物品牟利罪的关键。

  影响量刑。定不同的罪,当然会影响到刑罚适用的不同。例如,传播**物品罪与传播**物品牟利罪的刑罚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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