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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教唆行为(实行行为)的客观阶层性
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行为(实行行为)的这种引起关系属于客观(违法)阶层内的关系,并不要求延伸到主观阶层。教唆方式、方法不限,但不作为方式不能构成教唆行为。如果威胁、强 迫导致被教唆者完全丧失意志自由的,成立间接正犯。教唆行为不要求作出具体的细节指示,但必须教唆有特定的犯罪行为。
2.被教唆行为(实行行为)的法益侵害性
教唆者教唆他人实施的行为,应当是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如果教唆他人实施没有任何法益侵害的危险性的行为,则不构成教唆犯。理论上称之为未遂的教唆。未遂的教唆是否成立犯罪?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主流观点)
教唆者所唆使的行为是不能犯:不问教唆者故意内容均不成立犯罪。
教唆者所唆使的行为是可能导致结果发生的未遂犯:需要具体判断教唆故意。如果肯定教唆者并不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则无罪;如果被教唆者按照内容实施仍然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教唆者依然成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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