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变化_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条件

副标题: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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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 导语】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结束,®文档大全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发布“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条件”,2019年参加考试的考生要及早开始复习。本篇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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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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