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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以下自然人或者单位: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是指与被告人共同实施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行为,但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共同侵害人的处理:
(1)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2)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3)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侵害人为未成年人时)
【注意】
此处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同,民诉中应列未成年人和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其应当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同样应当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此种和上一种情况下对被害人的赔偿应当看作是已经死亡的刑事被告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属于遗产的清偿范围。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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