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背诵版pdf:2020法考背诵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副标题:2020法考背诵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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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1、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2、附带民事诉讼与通常的民事诉讼有所不同。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前提: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成立,但可以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

  (二)损失: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或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

  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1)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已经发生的物质损失,又称为积极损失。如犯罪分子破坏的门窗、车辆、被害人的医疗费等。

  (2)必然遭受的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引起,由犯罪行为导致的必然损失,又称为消极损失。如因伤残减少的收入、继续医疗的费用等。

  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

情形

注释

精神损失不予支持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亦不受理

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例如,对于盗窃所得赃款部分,应予追缴,不允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盗窃过程中损坏的门窗造成损失的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的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非因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不予支持(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

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不是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的范围

例如:王某因欠李某5万元,李某向王某索债而被王某打成轻伤,王某欠李某的5万元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非实际、必然的损失不予支持

如受到人身损害的被害人,未来可能得到的加班奖金、广告代言费等,不在赔偿范围(因犯罪行为引起的间接损失)

  (三)因果关系: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1)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即从立案之日起,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为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

  《高法解释》第1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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