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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1.区别
(1)诉讼客体和诉讼目的不同
(2)诉讼主体不同
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民事诉讼就没有上述限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没有恒定性。
(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例如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并不承担此项举证责任。但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完全对等,当事人都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义务。
(4)可否适用调解不同
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部分禁止适用调解,法院在诉讼中不得调解当事人双方争议,也不得以调解结案。但在民事诉讼中,调解是一项重要原则。
(5)判决和执行方式不同
(1)附带关系
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处理行政争议时,一并解决相关的民事争议,即体现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2)先后关系
民事案件出现行政争议的先决性或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问题,行政审判先行;行政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时,民事审判先行。
(3)参照关系
不与行政诉讼的性质本身有冲突时,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规定。
(4)互补关系
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难以区分,当事人又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允许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救济。
(5)排斥关系
对同一争议,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处理或者法院已经作出行政裁判的,当事人不得再提起民事诉讼。
【关联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101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适用的前提:《行政诉讼法》对相关问题没有规定,《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规定,并且适用该相关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不违反行政诉讼的基本理念、原则和精神。
【关联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61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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