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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诉和缺席判决
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2、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二)举证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调解
(1)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4)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一方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四)量刑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五)赔偿范围
1、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2、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3、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4、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诉讼费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七)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后3个月内无法审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的审理期限。
(八)上诉、抗诉期限
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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