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导语】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备考的路上,哭过、累过、笑过,但只要坚持向前走,终将会拿到属于我们的证书。以下是©文档大全网整理的“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祝大家备考顺利!
(一)滥用行政权力的主体
1.行政机关
除国务院以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例如,各地律协。
(二)滥用行为方式
1.抽象行政行为→主体仅是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2.具体行政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强制限定交易
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例如,规定某县的所有登记在册的300多家烟酒店只能销售本地酒厂的酒。
(2)地区封锁行为
①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②排斥、限制招投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③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强制从事经济性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