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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私行为、合乎法律、表示行为、由意思决定效果。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单方行为、双方(多方)行为与决议行为
区分意义:法律对三者的成立要求有所不同,单方行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双方及多方行为需要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仅有意思表示却没有达成一致的,行为仍不成立;决议行为则通过多数决方式或程序形成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
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区分意义:
(1)适用法律不同。身份行为适用身份法的规范,财产行为适用财产法规范。如收养适用亲属法规范,买卖适用合同法等。
(2)法律限制不同。身份行为涉及伦 理关系,法律有较多的限制,如离婚合同不得代理、收养人的年龄限制等。而财产行为自由度相对高些,只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为之。
3.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只有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才存在有偿与无偿的问题,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有偿或无偿的问题。
4.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区分意义: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仅有意思表示,行为还不算成立,只有当按照该意思表示完成标的物交付时,行为才告成立,才能发生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效果。所以,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例外,通常须按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保管、定金、质权等合同就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此外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未有约定的,应认定其为诺成性行为。
5.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区分意义:
(1)要式行为须有约定或法律规定。要式行为在于强调民事法律行为的郑重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为要式,须有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限,否则为不要式。
(2)要式行为的效力。要式行为如未完成特定形式,该行为不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区分意义:
(1)确认法律行为效果的独立性,如票据行为属无因行为,有偿合同中价金以票据支付的,即使作为原因行为的合同无效,该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不受原因行为效力的影响。
(2)交付、他物权的设定等处分行为,若是有因行为,就是否认物权行为;反之,则为肯定物权行为。
7.民事法律行为与合同
由于民事法律行为当中最基本、最典型的是合同,其中要式与不要式、有偿与无偿、诺成与实践只发生在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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