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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属于公力救济;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1.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2.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法总则》第179条规定了11种具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具体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注意】在民事责任方式中,互不冲突的责任方式,可以并行适用,如支付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停止侵害与赔偿损失等;互相重叠、冲突的责任方式,则须择适用,如支付违约金覆盖的实际损失,就不得再适用赔偿损失。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原则上是弥补实际损失,如施以超出损失的惩罚性赔偿的,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四)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紧急救助行为(见义勇为)
(五)因保护他人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六)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七)民事责任竞合
如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等。在民事责任竞合,根据公平原则,行为人只要承担一个民事责任即可,但具体承担哪个责任,选择权归权利人。
(八)民事责任的优先适用
《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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