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导语】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备考的路上,哭过、累过、笑过,但只要坚持向前走,终将会拿到属于我们的证书。以下是©文档大全网整理的“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加害行为”!祝大家备考顺利!
共同加害行为,又称“狭义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过错致使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加害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一)加害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加害行为中的加害人必须是两人以上,而且各行为人均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虽为二人以上,但是其中仅有一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不能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另外,加害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主观过错的共同性
共同加害必须以数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主观意思的“共同”为要件。主观意思共同包括:
1.共同故意
共同故意是指不仅每一行为人对其加害行为都存在个别认知上的故意,而且行为人相互之间还具备意思联络,例如,甲、乙两个小偷一起合作偷盗一户民宅。但是对于任一共同加害人超越事前意思联络确定的计划所为的行为,其他加害人不负连带责任。例如,在合作偷盗民宅的过程中,甲趁乙在楼下偷盗之机,在楼上对女业主施暴,乙对甲的施暴行为,不负连带责任。
2.共同过失
共同过失是指数个行为人对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有共同的认知,但是都有可避免损失发生的自信。例如,张三和李四在工厂共同操作一台大型仪器设备,皆欲图简便而想要不完全按照安全规程操作,经过简单沟通后均认为不致发生不利后果,之后因一起违规操作该大型仪器失火报废。
(三)加害行为的协作性
加害行为的协作性是指加害人之间存在互相利用、彼此支持的行为分担。每个人的行为和最终结果之间并不一定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要共同加害人具有以他人的行为作为自己行为的意思,就足以认定因果联系的存在。例如,甲、乙、丙共同策划一起银行抢劫,甲因生病而未能实际参与乙、丙实际实施的抢劫活动,但是甲仍然要与乙、丙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四)损害结果的同一性
共同加害行为的特点之一就是数个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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