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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量刑概述
在国家刑事活动的三个环节即定罪、量刑、行刑中,量刑处于中心地位,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使法定的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的罪刑关系的必要要件。
(一)量刑原则
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狭义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定罪情节+量刑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刑法总则中关于刑罚原则、制度、方法及其适用条件的一般规定。如对预备犯、中止犯、未成年犯罪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教唆犯、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有关自首、坦白、立功、累犯、缓刑、数罪并罚等制度;有关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刑罚处罚的规定。
刑法分则中有关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幅度的具体规定。刑法分则对每一具体犯罪都规定了法定刑,除极少数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外,绝大多数犯罪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在对实施了不同具体犯罪的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必须按照刑法分则所确定的法定刑进行。从轻、从重处罚:都与没有这种情节的有关、与中线无关、与法定刑最低刑无关。减轻处罚:刑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不能跨越下一个刑格,在下下一个刑格内处罚。特别减轻处罚制度:不够法定减轻,却需要减轻处罚的,报院核准才行。
(二)量刑步骤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次定量分析为辅,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再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三)量刑情节
1.量刑情节的分类:以刑法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以情节对量刑产生的轻重性质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以同一情节对量刑影响的功能多少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情节。
2.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是“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 赂行为的。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预备犯;犯贪 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的犯罪;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未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
(11)不得判处死刑的情节: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且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人。
(12)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累犯;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 乱的;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刑法》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之罪的;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武装掩护走私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的;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幼 女的;猥亵儿童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刑法》第238条前3款规定之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或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罪的;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虐 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 乱活动的;司法工作人员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盗伐、滥伐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 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毒品犯罪的;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 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 *的;制作、复制**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物品的;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索取贿 赂的;战时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
3.酌定量刑情节
(1)犯罪动机:动机卑鄙恶劣的,其社会危害性及改造的难度也大,处刑应重些。(2)犯罪手段:残酷狡猾的程度不同反映出是否具有犯罪的经验和对社会的仇视程度。(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在自然灾害时危害程度比一般犯罪危害要大。(4)犯罪侵害的对象。如挪用救灾、救济款物比挪用一般的公款危害更大。(5)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民愤”,则可以看作是社会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的反映。(6)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7)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
4.量刑情节的适用
数个量刑情节的适用:犯罪人同时具有几个从轻处罚情节时,只能进行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不能减轻处罚;犯罪人同时具有几个减轻处罚情节时,只能进行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而不能免除处罚。犯罪人同时具有几个从重处罚的情节时,也只能是从重处罚,不能加重处罚,即不能高于法定刑判处刑罚。
一个犯罪人也可能同时具有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多功能情节的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从宽情节,绝大多数属于多功能情节,其核心是从某一量刑情节所包含的多种功能中选择其中个别功能,并将其适用于具体案件的量刑。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考虑罪行的轻重程度,罪行相当轻微的,应选择较大的从宽功能;反之则选择较小的从宽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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