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导语】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备考的路上,哭过、累过、笑过,但只要坚持向前走,终将会拿到属于我们的证书。以下是©文档大全网整理的“2019法考必备考点:帮助行为”!祝大家备考顺利!
1.帮助的方式:包括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帮助行为的内容:有物理性帮助行为,也有心理性帮助行为。
2.帮助行为的时间:事前、事中、事前约定事后帮助均可。包括预备的帮助犯、与实行行为同时的帮助犯(伴随的帮助犯、承继的帮助犯即中途参与帮助)。
预备阶段的帮助行为,一般不值得定罪处罚。如果事前约定好由某人负责销赃成立帮助犯。如果事前没约定或通谋,事后帮助即既遂后帮助,不成立帮助犯,属于窝藏包庇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3.帮助行为的危险程度
帮助未遂,是指帮助者欲提供帮助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提供可能有用的帮助行为。实行犯可以在预备阶段,也可在实行阶段。
帮助犯未遂(或未遂的帮助犯)的前提是实行犯进入实行阶段。
4.帮助行为的从属性:只要正犯的违法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即使正犯没有故意,以帮助故意实施帮助行为者,成立帮助犯。
5.中立的帮助行为判断标准:第一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即将犯罪;第二,客观行为给对方犯罪是否起到了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对具有紧迫性的正犯行为(可即刻侵害法益)的帮助,可成立帮助犯;对不具有紧迫性的正犯行为(不可即刻侵害法益)的帮助,不成立帮助犯。如果行为人既有中立的帮助,还有正犯行为,都侵害同一法益的应按正犯论处。如果行为人提供的设备、方法等具有正当用途,但在正犯利用该设备、方法实施犯罪的,事先提供该设备、方法的人不成立帮助犯。
6.被帮助行为(实行行为)的客观阶层性:帮助行为与被帮助行为(实行行为)的这种帮助关系属于客观(违法)阶层内的关系,并不要求延伸到主观阶层。也即只要求被帮助者(实行者)实施客观(违法)行为,不要求其必须产生明确的犯罪故意。
7.帮助效果
帮助未遂:帮助行为并未对正犯行为起到任何帮助的效果。【区分】未遂的帮助犯:为正犯犯罪未遂的行为起到了帮助的效果。
帮助犯是对正犯的帮助,故单纯针对帮助行为进行帮助的,不成立帮助犯。但只要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有因果性,即使正犯没有意识到帮助,也成立帮助犯(片面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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