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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官的保障和退休
司法的独立与公正需要从身份、职务、经济等各方面保障法官的独立。按照美国学者普郎克( Thans E.Plank)的观点,司法独立乃是指“制度性的独立”( institational independence),即需要靠一系列制度予以保障和落实。他认为这些制度应包括法官的终身制和退休制、固定的和充足的收入、任职资格的要求,有限的司法豁免。缺乏任何一项制度,司法的独立都是难以实现的。①
为保障法官严格执法、独立公正地审判案件,需要建立法官的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制度。法官的身份保障,是指为解除法官后顾之忧,使其免受外部干扰而依法行使职权,法律规定法官一经任命,便不得随意更换,不得被免职、转职或调换工作;只有依据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法官的经济保障,是以高薪制和优厚的退休金制等形式保障法官的较高的经济收入,解除法官生活上的后顾之忧,使其不受经济利益的诱惑。
健全法官的职业保障,推进法官职业化,必须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健全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体系,我们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加以保障:(1)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力。法官应当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决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落实合议庭、独任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杜绝法院内部的行政干预。法院的领导要切实承担起责任,支持法官排除各种干扰,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司法。(2)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法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调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职或者处分。(3)保障法官职业收入,逐步提高法官待遇,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
根据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对法官的保障主要为职业保障、工资保险福利保障、人身和财产保障等。(1)职业保障。法官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条件;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程序、法定事由,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等。(2)人身和财产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3)工资保险福利保障。根据审判工作特点,国家规定了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同时,法官法还规定,国家根据审判工作特点规定法官的退休制度。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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