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属于什么法-2017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法官的辞职和辞退

副标题:2017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法官的辞职和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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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官的辞职和辞退
  法官的辞职,是指根据法官本人辞职的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辞去所担任的职务。申请辞职是法官的一项权利,也是法官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名法官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实际情况提出辞职,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其他岗位或者职业。2001年11月7日人民法院下发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法官的辞职有两种类型:一是指辞去在本单位担任的领导职务,如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等;二是指辞去公职,不再担任人民法院的法官。
  辞职的具体办理程序是:由辞职者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辞职申请表”,接受申请的单位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由任免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现任职务。
  法官的辞退与法官的辞职不同,法官的辞退是单位行为,单位根据某个人的具体情况决定。而法官申请辞职则完全是个人的自愿行为,法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权衡利弊后决定。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3)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5)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辞退处理不服的,自收到辞退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辞退处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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