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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官的等级
法官的等级是表明法官级别、身份的称号,国家通过法官的等级来对法官的专业水平进行确认。法官的等级不同于法官的职务,但是法官的等级又以法官的职务为基础,法官的等级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同时,法官等级与法官职务有一定的对应关系,通常情况下职务高的等级也高。法官等级对法官职务具有某种补充性。法官的等级编制,主要是指在法官法所规定的法官的等级划分、法官的等级确定依据的基础上,对各级人民法院不同职务的法官的等级幅度的编制。法官的等级评定,是指对法官的等级的评定办法,包括等级评定的依据、标准、等级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等。法官的等级晋升办法,是指法官在任职期间随着其职务变动和工作年限的变化逐级晋升和选升其等级的具体办法,包括晋升的工作年限规定、晋升考核、晋升培训和晋升的批准权限等。
根据法官法第18条规定,法官的等级分为十二级:(1)首席大法官;(2)大法官:一级、二级;(3)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等为依据。
2017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法官的等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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