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北京法考考点|2019法考必备考点:请求权

副标题:2019法考必备考点: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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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请求权

  (一)请求权概述

  1.主体的特定性: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均特定。

  2.请求权的特点

  (1)作用是请求。请求权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支配,权利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协助。

  (2)没有排他性,具有兼容性;

  (3)平等性:同一标的物上多项请求权效力相同;实现具有合作性。

  (4)不需要公示。但无因管理之债必须是针对特定人,否则不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二)请求权的分类

  共有支配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四大类。

  1.支配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要自己东西的权利,含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上述四项虽为支配权,但在受侵害时需以请求权作为救济。

  【注意】区分:

  (1)支配权回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特点: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受到侵害即可,需要恢复到不受侵害时的圆满状态。

  【例外】未登记的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和普通动产物权而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2)支配权遭受侵害而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特点:加害人有过错,受有损失。

  2.债权请求权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即请求给付,“要他人东西或行为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包括意定之债(合同债权请求权、单方允诺之债债权请求权、多方法律行为之债债权请求权)和法定之债(无因管理债权请求权、不当得利债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

  【注意】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第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3.占有保护请求权

  三种: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4.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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