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导语】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坚持备考的人生,很积极,很宝贵,很励志。冲吧,努力吧!以下为©文档大全网整理的“2019法考必备考点:立功”,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文档大全网!
(一)立功的两种基本形式
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如果是同案犯,则必须揭发同案犯的其他犯罪行为。
2.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包括同案犯的其他犯罪行为)
线索来源不能是非法途径获取,不能是之前职务、业务工作中获取。如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算。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不认定为立功。
(二)其他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犯罪、阻止其他犯罪人从羁押场所逃跑。
2.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如约至指定地点;当场指认、辨认;带抓;提供尚未掌握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
不属于立功: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但是如果提供犯罪后所掌握、使用的同案犯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依然成立立功。
3.犯罪分子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有重要发明创造对生产建设有利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等。
(三)重大立功表现
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他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1.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2.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
3.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四)自首、坦白与立功的竞合
供述的内容,超出了自首或者坦白的要求,另构成立功,则应同时认定为自首(或坦白)与立功;供述的内容,既是自首或坦白的表现,也是立功表现,则只能择一认定(选择最有利于行为人的量刑情节)。
(五)立功的处罚
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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