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财经法规重点]2017年会计从业《财经法规》基础知识:增值税征收管理

副标题:2017年会计从业《财经法规》基础知识:增值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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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6.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7.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8.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9.纳税人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10.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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