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邀请招标采购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采购
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
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注意】适用于以上情形的,即使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因为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仍可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5.询价采购
询价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此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