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南宁司法考试考点,2020年司法考试复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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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0年司法考试复习考点

  外层空间法律体系

  (一)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

  (1)共同利益原则。任何国家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利用和开发,都必须是为全体人类谋取福利和利益。该原则包括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和利益,也包括不得仅为获取自己片面私利利用外空。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外层空间对全人类开放。

  (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的方法,或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将外空据为己有。

  【注意】

  外空不被国家、自然人或团体占有。

  (4)和平利用原则。《外空条约》规定:各国不得在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不在天体上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这种武器;各国必须把月球和其他天体专门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和设施,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

  (5)救援宇航员原则。

  (6)外空物体登记和管辖原则。外空物体的发射国家应对该物体进行登记。该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辖及控制权。

  (7)国际责任原则。对于其本国政府或非政府团体的外空活动或物体对其他国家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责任。国家还对其参加的国际组织的外空活动承担共同责任。

  (8)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9)国际合作原则。

  (二)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

  1.登记制度

  发射国应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包括将该空间物体载入其所保存的适当内容的国内登记册,同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有关情报报告联合国秘书长,以便在其保存的总登记册里进行登记。(双登记制度)

  空间物体若由两个以上发射国发射,应由其共同决定其中的一个国家进行登记。若登记国切实知道其所登记的物体已不复在轨道上存在,也应尽快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外空物体的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拥有所有权和管辖控制权。

  2.营救制度

  各国在获悉或发现航天器上的人员在其管辖区域、公海或不属于国家管辖的任何地方,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应立即通知其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

  对获悉或发现在一国领土内的宇航员,领土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营救宇航员,并给予他们一切必要的帮助。对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必要时凡力所能及的缔约国,均应协助寻找和救援。对于发现的宇航员,应立即安全地交还发射国。

  对于发生意外的空间物体应送还其发射国。在一国管辖区域内发现的空间物体或其组成部分,应根据发射国的要求,采取切实的措施对该空间物体进行保护。同时,这种保护行动可以请求发射国的协助,并且发射国应支付他国有关保护和归还行动的费用。

  如果一国有理由认为在其境内发现的空间物体是具有危险和有害性质的,则可通知发射国在该国的领导和监督下,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种危险。

  3.责任制度

  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应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

  空间物体造成损失。损害赔偿应由该物体的发射国承担。两个或以上国家共同发射承担共同或单独责任。

  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发射国对于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对于其他国家的空间物体,或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负有赔偿的过错责任。

  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时:如果是在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则前两国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如果对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的第三国外空物体或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则前两国依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射国空间物体对于下面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该国的国民;参加发射的外国公民;应邀留在发射区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

  【注意】

  外空物体给地面造成损害,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外空物体在外空给其他外空物体造成损害,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应注意赔偿的主体为发射国,包括实施发射、促使发射、为发射提供领土的国家。此外,发射包括未成功发射。

【篇二】2020年司法考试复习考点

  一国法院判决是一国司法主权的具体体现,一国法院判决要发生域外效力,必须经过他国对其既判力和执行力的认可。外国法院判决应做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外国法院就民商事案件所做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命令和调解书,还包括外国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所作判决等。

  承认外国判决,是指承认其具有同本国判决相同的效力,其在于防止判决一方当事人在外国就相同事实在相同当事人之间提起新的诉讼。执行外国判决,是指在承认的基础上对需要执行的外国判决根据一定的执行程序予以实施,其在于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判决权利得以实现。

  1.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一般规定

  (1)申请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0、281条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对方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由法院按照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请求对方国家的法院承认与执行。

  【注意】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只能由当事人提出;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申请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外国法院提出。

  (2)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3)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期间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和《民诉法解释》第547条,外国法院判决向我国请求承认与执行的期间是2年。承认与执行的申请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开提出。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应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4)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外国法院判决或裁定若要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如无此关系则告知可重新起诉。

  ②外国法院有管辖权。对此,如果案件应由我国专属管辖,即认为该外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③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④审判程序公正。即若为缺席判决或裁定,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已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或裁定已对此说明的除外。

  ⑤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中国关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特殊规定

  (1)予以承认的情形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一方当事人为中国公民),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即不以条约或互惠关系为基础。但只承认和执行该外国离婚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不包括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

  (2)不予承认的情形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篇三】2020年司法考试复习考点

  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一)大气环境保护

  1.防止气候变化

  相关公约主要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

  公约的基本原则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即所有国家都承担防止气候变化的义务,但是温室气体减排的具体义务因国家类别的不同而不同。

  工业化国家,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具体义务;发达国家,不承担具体减排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同时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

  为促进目标的实现,《京都议定书》还规定允许四种减排折算方式:

  (1)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2)“集团方式”,把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只要整体达到减排总额,可不管集团内部成员国的排量增减。

  (3)“排放权交易”,排量超出其额度,可以向其他排量低于自身额度的发达国家购买其低于限额部分的排放量,使得总量仍然达标。

  (4)“绿色交易”,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资助在发展中国家营造森林或转让有关绿色技术,相应地抵销其部分排放量。

  2015年12月通过、2016年11月生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规制了2020年以后的气候变化国际机制的框架:采取国家自主减排的自下而上的灵活方式;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自能力原则;重申2摄氏度的全球温度升高控制目标。

  2.臭氧层保护

  臭氧层保护方面主要有《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包括以后对议定书的多次修正案)。公约采用了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限制和管制的措施,有多种物质被列入管制名单中,包括氟氯烃、氟氯化碳、哈龙、甲 基溴、乙溴乙氯甲烷等,规定了有关的报告制度、消费水平限制和淘汰时间表。如规定氟氯烃生产和消费的最后禁用时间,发达国家为2030年,发展中国家为2040年。

  (二)海洋环境保护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各国对海洋环境保护的一般义务。涉及陆源污染、船舶污染、空气污染等方面的一般原则和规则。而其他有关国际条约则建立起了各个领域的具体制度。

  1.防止来自船舶的污染

  以《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和《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为基础,确立了对船舶污染海洋的责任和管辖制度。

  2.防止海洋倾倒废物

  以《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为基础,采用了物质分类名单和许可证制度。

  (三)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

  1.生物资源保护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对生物资源保护规定包括:国家生物资源主权,国家对生物保护的查明与监测、就地保护、移地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2.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承认国家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存、保护、展出和传与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但是,缔约同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遗产所在国的主权并不使所在国法律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的一部分,整个国际社会有进行保护的责任。目前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名单的有儿百项,其中包括我国长城、孔庙、黄山、布达拉宫等几十项。

  (四)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巴塞尔公约》)对于列举在其附件中的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包括:

  1.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只能在缔约国之间相互进行。

  2.进口国对特定进口的书面同意。缔约国禁止向另一缔约国出口危险废物,除非进口国没有一般地禁止该废物的进口,并且以书面形式对某一进口向出口国表示同意。出口国或者危险废物的生产者或出口者,应将拟出口的废物的越境转移以书面形式通知进口国的有关主管部门。

  3.有无害环境的处置安排。出口国有理由认为拟出口的废物不会被以符合有关标准的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在进口国或其他地方处理,则不得出口。如果出口的危险废物被证明无法以无害于环境的方式得到处理,则须运回出口国。

  4.危险废物的任何越境转移都必须有相关的保险、保证或担保。

2020年司法考试复习考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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