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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考点
引渡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引渡是国家间的一种司法协助行为。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条约另有规定。一国是否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在没有条约义务的情况下,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
(一)引渡的主体
引渡是国家间的司法协助行为,因此,引渡的主体原则上是主权国家。但有一些国家存在非主体的独立司法管辖区,如我国的香港、澳门等,因此,一国内也存在罪犯的移交问题,同时还存在独立司法管辖区同外国之间的罪犯引渡问题,使独立司法管辖区成为“准引渡主体”。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一般是对罪犯主张有管辖权的国家,几个国家同时请求引渡同一罪犯,原则上由被请求国决定把罪犯引渡给哪个国家。
(二)引渡的对象
引渡的对象是指引渡双方当事国同意移交的罪犯(也包括与犯罪有关的物品)。他可以是请求国的国民、被请求国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但通常多数国家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即“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三)可引渡的罪行
可引渡的罪行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如果被请求引渡的人被认为所犯的为政治罪行,则往往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但国际法也规定了一些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包括: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 人类罪、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非法劫持航空器、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此外,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即“不构成双重犯罪的不引渡原则”。
(四)引渡的程序
通常在有关引渡的国内立法或引渡条约中具体规定引渡的程序。引渡的请求和答复,一般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引渡请求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请求国还应提供指控犯罪人员犯罪的证明材料,并对引渡请求按照国内立法由特定机构进行审核,当请求被接受时,还应派专人在移交罪犯的指定地点接收罪犯。移交罪犯的时间、地点的决定权在于被请求国,往往选在一国边境的适宜地点。罪犯移交完毕,引渡程序即告结束。
(五)引渡回国后的处理
请求引渡国把罪犯引渡回国后,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犯罪进行审判或处罚,此即“罪名特定原则”或“罪名同一原则”。如果引渡国打算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此为“转引渡需经原引出国同意原则”。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根据2000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以下简称《引渡法》),主要内容如下:
1.准予向外国引渡的条件
《引渡法》第7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引渡法》第15条规定:“引渡须以条约或互惠为基础。”
2.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引渡法》第8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 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3.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引渡法》第9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4.中国向外国提出请求引渡的程序
《引渡法》第47条规定:“请求外国准予引渡或者引渡过境的,应当由负责办理有关案件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分别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提出意见书,并附有关文件和材料及其经证明无误的译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分别会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
5.必要时向外国作出限制量刑或限制追诉的的相关规定
《引渡法》第50条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对于限制追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的约束。”
【注意】
我国引入和引出的对外联系机关是外交部;引出的决策机关是法指定的高院裁定、法核准,引入限制追诉的决定权在检、量刑的决定权在法;引入和引出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篇二】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考点
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国家有权对其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外交保护。
(一)外交保护的性质
(1)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具有属人管辖权,是国家属人管辖权的重要体现。
(2)外交保护是在国家之间进行的,外交保护制度本质上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制度。
(3)向外国提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而非义务。
(4)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要尊重外国的主权和属地管辖权。
(二)外交保护的条件
(1)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
(2)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称为“国籍继续原则”。
(3)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此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三)外交保护的范围
(1)国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
(2)国民的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
(3)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
(4)国民被“拒绝司法”等情况。
【篇三】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考点
外国人的待遇
外国人的待遇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特别是长期或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一)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同时,外国人也不能要求比本国人更多的权利。根据国际实践,国民待遇仅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面,一般并不包括政治方面的权利。
(二)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公民或法人的待遇,在现在或将来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公民或法人在该国享有的待遇。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防止本国公民或法人在与外国的经济交往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即低于第三国国民在该外国的地位。最惠国待遇主要适用于经济和贸易方面,但不适用于以下情形:①给予邻国的利益和特惠;②关税同盟内的优惠;③自由贸易区和优惠贸易区内部的优惠;④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
(三)差别待遇
差别待遇是指在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或在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给予不同的待遇。它包括两个方面:①指给予外国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在某些方面少于本国公民或法人;②指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如果所采取的差别待遇不含任何歧视,则为国际法所许可,反之则违反国际法。
(四)普惠制与互惠原则
普惠制,是一种单向优惠。由于国际经济地位的不平衡,因此,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往中,发达国家应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优惠,但发展中国家并不给予发达国家以同样的优惠。
互惠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惠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待遇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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