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明是红星小学的学生,在回家的路上将一石子踢到邻居家的玻璃上,玻璃破损,掉下的碎片致使邻居王扬腿部受伤,花去医药费1000元,王扬要求李明的父母赔偿其损失。则因此行为产生的债不属于( )。
A.法定之债
B.意定之债
C.侵权行为之债
D.单一之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分类。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侵权行为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本题中王扬和李明之间形成的债属于法定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单一之债,不属于意定之债。
2、圣杰公司对云舟公司享有到期债权20万元,云舟公司对长翔公司和秀杰公司各享有到期债权20万元,因云舟公司怠于行使债权,且无力偿还对圣杰公司的债务,圣杰公司通过诉讼代位行使云舟公司对长翔公司的20万元债权,获得胜诉判决。长翔公司在向圣杰公司偿还10万元后表示无力偿还。现圣杰公司提出的下列哪一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
A.请求云舟公司偿还10万元
B.代位行使云舟公司对秀杰公司的10万元债权
C.请求云舟公司承担10万元的担保责任
D.申请执行长翔公司的相关财产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位权。《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可知,圣杰公司与云舟公司之间的债务,云舟公司与长翔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圣杰公司只能申请执行长翔公司的相关财产。
3、吴某向孙某借款5万元,约定年息为15%,并由周某提供了保证。现孙某欲将该债权转让给邓某,在原保证合同对债权转移并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下列哪一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
A.如果该债权发生转移,周某即免除了保证责任
B.如果该债权发生转移,周某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C.该债权的转移必须得到周某的同意,周某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
D.该债权发生移转并由孙某通知了周某后,周某即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且主债权的移转也不以通知保证人为必要。本题中,吴某向孙某借款5万元,由周某提供保证。现孙某欲将该债权转让给邓某,在原保证合同对债权转移并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周某仍应当在其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新杰公司向松德公司发出购买1000台豆浆机的要约,该要约于3月5日到达松德公司,由于新杰、松德两公司常有生意往来,一向都是松德公司先发货,新杰公司收到货物一周内支付货款,于是松德公司3月10日即在未给予新杰公司任何回复的情况下按照新杰公司的要求发货,3月12日又电话通知新杰公司其已经发货请新杰公司注意收货,3月15日新杰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通知松德公司说收到货物且货物符合要约要求。后来,新杰、松德两公司的经理又在6月10日一次商谈时统一就此前的数次交易签订了书面合同,其中就含有1000台豆浆机的合同。新杰公司与松德公司之间关于1000台豆浆机的买卖合同何时成立?( )
A.3月10日,松德公司根据交易习惯作出的行为时合同成立
B.3月12日,松德公司的通知实质上为,到达时合同成立
C.3月15日,新杰公司通知松德公司表明松德公司行为符合要约要求时,合同方成立
D.6月10日,新杰与松德两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时合同成立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的行为时生效。本题中,受要约人松德公司并没有发出通知,因此无所谓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而松德公司依据交易习惯作出的行为即发货时即生效,合同也就在此时成立并生效了。
5、下列关于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
A.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B.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至买方,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C.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D.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选项A说法正确。《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选项B说法正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项C说法正确。《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选项D说法错误。《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而非买受人)承担。
6、谢某从某汽车4S店购买一汽车,价款20万元,双方约定谢某分五期支付该价金,谢某在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价金后,由于债务问题,无力支付剩余价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4S店有权要求谢某承担违约责任
B.4S店可以要求谢某支付全部价金
C.4S店无权要求谢某支付使用费
D.4S店可以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分期付款买卖。
选项A说法正确。根据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应当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若未按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B、D说法正确。《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选项C说法错误。《合同法》第167条第2款规定,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7、文博公司将一套精密加工设备租赁给新豪公司使用,其中该设备的操作系统由伟泽公司所有,伟泽公司许可文博公司使用,并约定文博公司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后来,新豪公司未经文博公司同意将该机器的操作系统拷贝出租给星野公司使用,获利5万元。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文博公司侵犯了伟泽公司操作系统出租权
B.新豪公司侵犯了伟泽公司操作系统的出租权
C.新豪公司侵犯了文博公司操作系统的复制权
D.星野公司侵犯了伟泽公司操作系统的获得报酬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著作财产权。文博公司出租的主要标的物是设备,不是操作系统,故不构成侵权。新豪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伟泽公司操作系统的复制权、出租权、获得报酬权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星野公司并没有侵犯伟泽公司操作系统的获得报酬权,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
8、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 )
A.甲轮胎厂未获得乙汽配厂的专利许可,即生产制造了其专利产品投放市场
B.甲计算机公司就其发明的一种操作系统申请了专利,在其申请日前乙厂已发明了该系统,后乙厂仅在原有的范围内使用该操作系统
C.甲研究所为设计开发一种电力自动保护系统而使用了乙电力集团的一项外观设计
D.临时通过中国领海的美国甲远洋货轮,依照美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为货轮自身需要而在发动机上使用乙发动机制造厂的一项专利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法定情形。
《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选项A为典型的专利侵权。选项B不视为专利侵权。选项C不构成专利侵权,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是专利侵权行为,但使用外观设计不构成专利侵权。选项D为临时过境,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9、达强公司于2002年3月为其生产的牛奶注册了“乐歪歪”商标,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公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2008年8月,同一地域销售酸奶的宏伟公司将“乐歪歪”登记为商号并突出宣传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宏伟公司只是将该商标作为商号使用,因此并未侵犯达强公司的商标权
B.即使“乐歪歪”不属于驰名商标,宏伟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达强公司的商标权
C.宏伟公司可以在2012年9月以后在酸奶上申请或注册乐歪歪商标
D.宏伟公司的商号已经合法登记,应受法律保护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商标侵权行为。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商标侵权行为包括: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销售侵权的商标的商品;假造标识或销售假造的标识;擅自更换商标并将其商品投放市场;其他行为。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将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而误导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选项C错误。《商标法》第46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据此可知,即便是达强公司在“乐歪歪”商标到期后不申请续展,宏伟公司也不能在该商标被注销之日起1年内提出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选项D错误。宏伟公司的商号侵犯了达强公司的商标权,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10、下列哪一选项不构成无效婚姻?( )
A.马女18岁与王男24岁结婚所形成的婚姻
B.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内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C.汤某在家人的胁迫下,与孟某登记形成的婚姻
D.童某与患有不适宜结婚疾病的郭某结婚所形成的婚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婚姻。
选项A、D属于无效婚姻。《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选项B属于无效婚姻。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在上诉期内当事人另行结婚属于重婚,故也是无效婚姻。
选项C的情形则属于可撤销的婚姻而非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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