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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11月,王某在南京买了一处房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满心欢喜的搬进新房居住,不料,该方却是房主通过中介公司出租给他人,租房者伪造了全套房产材料,甚至骗过南京市建委,将房屋过户出售。事发后,原房主状告南京市建委,法院一纸撤销判决,令崭新的房产证变成了废纸。且租房者已将全部钱款挥霍,追索不得。无奈之下,王某状告建委,要求未尽审查义务的房管部门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其请求未获法院支持,理由是:损失主要是由卖房人诈骗行为造成,而非房管部门所为。该案判决一出,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请你站在法律人的立场,运用相关知识对此事背后反映的问题进行议论:
(1)运用行政法基本理论分析该案中的政府行为;
(2)该案原告应该采取何种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3)联系该案谈谈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500字。
【正确答案】:(1)首先,法律规定,对于房屋的登记,必须经过有关机关的登记。当事人正是基于遵守法律的规定,以及对登记机关的信任才到相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而作为房屋登记主管机关的房管所,其有义务对自己所为的登记行为的真实性负责。
因为对于一个民事行为,当事人是可以自由处分的,但是法律明确规定,房屋的买卖必须经过有关机关,如果没有这种规定,则当事人自行买卖房屋,其对自己的过失被骗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是,本案购房者正是基于这对国家机关的信任,才坚持必须登记付款。由此看来,购房者的损失与有些机关不尽其审查义务之间有着因果关系。
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是因为购房者王某是被租房者欺骗,房款也是被租房者所得,而房管所没有行骗,也没有收钱,所以,不承担责任。
但是,在房屋过户登记时,房管所是收取手续费的,既然房屋过户登记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缴纳相关的费用,房管所为自己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也是理所当然的。正是因为房管所审查不严,导致骗子有机可乘而最终侵害了无辜购房者的利益,房管所的审查不严格行为与被害人的利益受损有直接的关系,因此,让房管所承担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2)解决方法有两个:一是先由房管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然后房管所对行骗者进行追偿:二是房管部门与行骗者共同承担责任,由行骗者予以赔偿,而房管部门承担补充责任。总之,无辜者不应受损,尤其是基于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其信赖利益需要得到保护;而没有切实履行自己义务者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要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具体说来,有如下内容:
①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同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②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作出行政决定要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益的方式。
③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本案中政府部门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与登记义务,在程序上有重大瑕疵。
④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案中政府部门没有能够以最方便的方式保证当事人的交易安全。
⑤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可见,本案政府部门在诚实守信方面有重大瑕疵。
⑥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在本案中,政府部门侵害了公民的信赖利益,应该依法赔偿。
【答案解析】:
答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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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
1、
【正确答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各方面的工作都离不开党的领导。
(1)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积极倡导者。
近几十年来,国际局势和国内形势发生了极为深刻的变化,但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党坚持走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没有动摇和改变,总是把法治作为实现各种社会目标的主要手段,主张通过法治途径推动社会进步,运用法治方式解决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党的这种积极倡导,对于强化全民族的法治意识,引导广大人民崇尚法治、参与法治实践活动,无疑产生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2)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主要推动者。
过去的几十年中,在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每一关键时期、每一重要环节以及每一重大事务中,党都及时、正确、全面地作出部署和安排,并通过严密的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和参与法治实践的具体工作,引导和推动着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不断走向深入。
(3)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坚定维护者。
党带头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纪律明确规定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决抵制和反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对党员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党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杈威,特别是注重维护司法的权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努力为法律的实施、特别是为司法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答案解析】:
【答疑编号10226978,点击提问】
二、案例分析题
1、
【正确答案】:(1)应按照属地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处罚。《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本案中詹姆斯虽然是外国人,但是由于其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发生在中国境内,故应适用属地管辖原则,按照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2)对詹姆斯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定罪处罚不适用我国《刑法》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中,詹姆斯虽然在该市设立了公司,但是其主要是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作掩护的,因而应适用该规定,对詹姆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定罪处罚不适用我国《刑法》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
(3)董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规定,明知他人贩卖毒品,居间介绍毒品买卖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4)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人利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故意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即把他人行为当作工具利用的情况,属于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詹姆斯利用不知情的孙某贩卖毒品的情况,就属于此种情况,詹姆斯属于间接正犯,孙某不构成犯罪。
(5)王某与詹姆斯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但是不构成累犯。本案中,王某明知詹姆斯成立公司的目的和从事的活动,仍为其接货,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另外,因为王某之前犯的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虽然在刚刚刑满释放后有犯贩卖毒品罪的,但是也不构成累犯。《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6)詹姆斯从工商银行贷款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詹姆斯为实施犯罪活动,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与经济合同从工商银行贷款,至被查获时也未予偿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虽然詹姆斯是以公司的名义贷款,但是并不是为其公司正常经营服务而贷款,而是为了犯罪行为而贷款,不属于单位犯罪。
(7)如果詹姆斯贩卖给吴某的毒品为假毒品,詹姆斯构成诈骗罪,吴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詹姆斯以假毒品冒充真毒品出卖给吴某,实质上是通过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且数额巨大,依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虽然该毒品是假的,但是吴某有贩卖毒品的故意,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吴某的贩卖毒品行为属于不能犯的犯罪未遂。
(8)杜某的帮助行为构成洗钱罪。《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三)项规定,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本题中,30万元为詹姆斯贩卖毒品所得的犯罪收益,属于《刑法》191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即明知是毒品犯罪的规定情形,故杜某的帮助行为构成洗钱罪。
(9)詹姆斯制造毒品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但是属于未遂。詹姆斯制造毒品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但是由于被其查获时尚未制造出成品,属于犯罪未遂。
(10)根据以上犯罪实施,詹姆斯犯贩卖毒品罪、制造毒品罪、贷款诈骗罪,要数罪并罚。贩卖毒品中涉及多次贩卖行为,应累计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按累计总量处罚。
【答案解析】:
【答疑编号10226979,点击提问】
2、
【正确答案】:(1)公安人员拒绝接受袁某报案的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法院在3月15日告知被告人赵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案中,一审法院于3月8日受理了该案,却在3月15日告知被告人赵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此已经超过了《刑诉法》规定的3日期限。
(3)法院决定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由人民陪审员薛某独任审判的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据此可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不能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
(4)刑庭庭长刘某决定薛某回避的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中,对于审判人员的回避应该由法院院长决定。《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5)江某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决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袁某另行提起诉讼的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第230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据此可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中止审理,而不是终止审理。另外按照自诉案件审理程序审理,并且由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提起诉讼,只要法院将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的决定通知自诉人即可。
(6)审判人员告知袁某与赵某法院不再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0条规定,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据此可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答案解析】:
【答疑编号10226980,点击提问】
3、
【正确答案】:(1)有效。本案中,国泰百货与中天商场之间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对外无效。另外,时尚服装厂对它们之间的内部约定也不知情,因此,国泰百货(分公司)以中天商场(总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有效。
(2)由国泰百货承担。合同约定由国泰百货负责运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时尚服装厂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国泰百货。
(3)属不当得利性质,应由时尚服装厂承担损失。因为买方对此并不知悉,没有恶意,故应以现存利益为限负返还责任。
(4)应当先就商场的四辆汽车实现债权,不足的部分,由汉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如果汽车被毁,汉庭公司的保证责任范围应包括全部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顺通公司不可要求对方支付运费。因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答案解析】:
【答疑编号10226981,点击提问】
4、
【正确答案】:(1)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
①一审法院追加高某为共同原告是错误的。本案中,张某、王某、高某分别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培训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普通共同诉讼。根据《民诉意见》第57条的规定,只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法院才可以追加,但本题中张某、王某、高某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人,法院不可以依职权直接追加高某为共同当事人。
②一审法院当庭合议是错误的。公开审理虽然是审理原则,但是合议应该秘密进行,不应该当庭合议。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公开审判,秘密合议,对案件进行合议时应当休庭进行。
(2)一审判决遗漏了原告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当依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理,一审判决遗漏了该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3)二审法院存在的问题有:
①二审程序中将张某、王某、高某作为上诉人,甲公司作为被上诉人是错误的。应当将张某、王某、高某和甲公司均列为上诉人。《民诉意见》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②二审程序中,将张某、王某、高某认为甲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侵犯他们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与上诉请求合并审理是错误的。《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张某、王某、高某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他们另行起诉。二审法院合并审理,剥夺了当事人对此诉讼请求的上诉权,此种做法是错误的。
(4)如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此案,可以由自己审理,也可以交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或交由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2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据此可知,当事人甲公司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必须是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可以由本院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可以交由其他人民法院(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的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答案解析】:
【答疑编号10226982,点击提问】
5、
【正确答案】:(1)具体行政行为。
A县政府作出的通知中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办法以及未按通知执行的法律后果等内容涉及到当事****利义务,上述内容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北苑小区的全部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上述内容的效力只适用于北苑小区旧城改造范围的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对象,不能反复使用,一旦北苑小区的拆迁工作完成,该通知即失去其效力。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5日内。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3)法院应当通知其他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本案原告超过5人,需要推选诉讼代表人。可以自己内部选定,不能选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答案解析】:
【答疑编号10226983,点击提问】
三、论述题
1、
【正确答案】:(1)首先,法律规定,对于房屋的登记,必须经过有关机关的登记。当事人正是基于遵守法律的规定,以及对登记机关的信任才到相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而作为房屋登记主管机关的房管所,其有义务对自己所为的登记行为的真实性负责。
因为对于一个民事行为,当事人是可以自由处分的,但是法律明确规定,房屋的买卖必须经过有关机关,如果没有这种规定,则当事人自行买卖房屋,其对自己的过失被骗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是,本案购房者正是基于这对国家机关的信任,才坚持必须登记付款。由此看来,购房者的损失与有些机关不尽其审查义务之间有着因果关系。
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是因为购房者王某是被租房者欺骗,房款也是被租房者所得,而房管所没有行骗,也没有收钱,所以,不承担责任。
但是,在房屋过户登记时,房管所是收取手续费的,既然房屋过户登记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缴纳相关的费用,房管所为自己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也是理所当然的。正是因为房管所审查不严,导致骗子有机可乘而最终侵害了无辜购房者的利益,房管所的审查不严格行为与被害人的利益受损有直接的关系,因此,让房管所承担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2)解决方法有两个:一是先由房管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然后房管所对行骗者进行追偿:二是房管部门与行骗者共同承担责任,由行骗者予以赔偿,而房管部门承担补充责任。总之,无辜者不应受损,尤其是基于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其信赖利益需要得到保护;而没有切实履行自己义务者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要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具体说来,有如下内容:
①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同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②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作出行政决定要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益的方式。
③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本案中政府部门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与登记义务,在程序上有重大瑕疵。
④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案中政府部门没有能够以最方便的方式保证当事人的交易安全。
⑤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可见,本案政府部门在诚实守信方面有重大瑕疵。
⑥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在本案中,政府部门侵害了公民的信赖利益,应该依法赔偿。
【答案解析】:
【答疑编号10226984,点击提问】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预测模拟试题及答案3.doc正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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