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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
1、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
2、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
3、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审判阶段只存在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不能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注意】
法院不会主动启动补充侦查。审判阶段只存在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不能由法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二)法院建议补充侦查
(1)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2)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注意】
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特殊规定:
(1)依据《高检规则》第460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2)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3)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2020法考背诵考点: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