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导语】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坚持备考的人生,很积极,很宝贵,很励志。冲吧,努力吧!以下为©文档大全网整理的“2020法考背诵考点:法庭审判评议和宣判”,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文档大全网!
1.评议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应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种刑罚,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署名。
2.宣判
(1)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2)宣判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
①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送达判决书。
②定期宣判: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上述人员。
(3)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
(4)依据《高法解释》规定,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5)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1)法院有权在事实不变的情况下,主动变更起诉指控的罪名,变更罪名的前提是基于案件是同一事实。但是,法院不能主动变更起诉指控的事实。
(2)具有上述第4项情形(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3)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判决中写明被告人曾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况;前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
【关联法条】
第195条【评议、判决】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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