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背诵版pdf:2020法考背诵考点:法庭审判法庭调查

副标题:2020法考背诵考点:法庭审判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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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分四步进行: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1)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讯问被告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①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②讯问、发问被告人时,对于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以免被告人相互影响,作虚假口供。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3)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一般应当就每一起犯罪事实分别进行讯问与发问。

  (4)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

  4.出示、核实证据

  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1)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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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不得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这其实体现了我国封建社会“亲亲得相首匿”的基本法律原则。

  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2)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专家辅助人制度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2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

  (3)出示、宣读证据

  举证方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试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做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应当在质证后移交法庭。

  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适用以上规定。

  (4)调取新证据

  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申请条件: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

  法院的处理: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5)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高法解释》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调查核实证据,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上述人员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高法解释》第220条规定,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6)庭审中的补充侦查

  《高法解释》第223条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2次。

  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高法解释》第226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7)向检察院调取证据材料

  《高法解释》第224条规定,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8)庭审中发现新事实的处理

  《高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高检规则》第458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高检规则》第459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①不存在犯罪事实的;②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④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⑤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⑦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30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注意】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9)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

  《高法解释》第225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①案件起因;②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③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④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⑤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⑥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⑦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司法实务中遇到的几种特殊情形的处理:

  (1)庭审中发现有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时,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

  (2)审判期间,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时,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3)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4)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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