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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控告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对特定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是其应有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们国家,侦查权非常庞大,却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权利与权力的抗衡中,侦查权无疑占据了不可抗拒的优势。实践中,违法采取侦查行为,随意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非常普遍。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第一节一般规定部门专门新增了一条,明确了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对特定范围的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制度。确立了对违法侦查行为的救济机制。
一、对特定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概述
《刑事诉讼法》第115条明确了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诉、控告的范围。根据该条的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依法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 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二、申诉、控告的提起以及处理
(一)提起申诉、控告的主体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
(二)申诉、控告的受理主体
申诉、控告所针对的对象是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所规定的五种情形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就决定了接受申诉、控告的主体只能是该司法机关。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司法机关还包括了公安机关。
(三)对申诉、控告的处理
对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诉、控告,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于处理不服的,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要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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