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征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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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征用制度

Ø 征收的范围 Ø 征地审批权限和程序 Ø 关于征地补偿费 一是征收的范围

v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将宪法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v 为与《宪法》相适应,《土地管理法》也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v 现在的征收,涵义同于原《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v 现在的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集体土地,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集体的一种行为,类似于临时使用土地。

v 征收和征用的共同点在于强制性。征收和征用,均仅依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命令、征用命令而发生效力,无须征得被征收、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v 征收和征用的不同点是:征收的实质,是国家强行收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意味着所有权性质的改变;征用的实质,是国家强行使用集体土地,使用完毕再返还原集体,并不改变所有权性质。


二是征地审批权限和程序

Ø 《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规定:

v 审批权限: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v 程序:征收土地需由市、县人民政府拟定“一书四方案”,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则要经过“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

Ø 28号文件规定:

v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v 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v 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Ø 3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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