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财务管理财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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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财务管理财产管理制度 1、公司财产的范围

公司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凡公司购入或自制的机器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工具仪器、管理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同时具备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凡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价值在2000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品用具均属低值易耗品。

2、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所有财产的会计核算

公司本部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及公司所有办公用品用具由财务部归口管理。 公司各施工工地使用机器设备,动力设备,工具仪器等由工程部归口管理。 财务部和工程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司财产的业务核算,应设立台帐,登记公司财产的购入,使用及库存情况,负责组织公司财产的保管,维修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 3、财产的购置与调拨

财务部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编制财产采购计划及进行市场询价工作,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

财产购回后,应填写财产收入验收单,财产收入验收单一式两联,财务部凭财产收入验收单,财物发票及采购计划办理报销手续,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凭验收


单登记台帐。

各部门需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填写领用单,领用单需经部门经理同意,报财务部审批,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固定资产的领用单由使用部门开具,领用单一式二联,一联由领用部门存查,一联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后向财务部报帐。

财产在公司内部之间转移使用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由财务部备案。 4、财产的清查、盘点

公司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盘点工作,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各部门的年终财产盘点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

财产盘点清查后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均应填报损益报告表,书面说明亏,损原因,对因个人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追究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凡已达到自然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组织评估,评估情况上报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处理意见。

凡尚未达到自然报废条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如实上报。属个人责任事故的应由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损失。属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上报总经理,决定处理意见。主管工程和财务领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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