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燃油费报销管理规定 一、 制度目的:为提高办事效率,针对员工因公需要临时使用私人车辆前往异地出差的情况,需要在费用的补偿方面进行明确,特制定本制度; 二、 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员工,因公异地哈尔滨市行政区范围以外使用私人车辆临时性出差的费用报销业务; 三、 费用范围:费用报销范围包括:停车费、路桥费、燃油费; 四、 费用报销标准:每公里燃油费补助标准为元,计算公式为: 费用报销金额=长途公里数×元/公里; 长途公里数以百度地图查询的公里数为准,起点输入“哈尔滨市”,终点输入“目的地”市或县; 五、 具体规定: 1、 取消哈尔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燃油费报销,因公外出产生的交通费可根据费用报销相关管理规定报销; 2、 在私车公用时,须事先填写私车公用申请,经部门经理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外出;私车公用申请按项目严格明确填写,包括项目:申请人、时间、路线、公里数、费用金额、申请理由等; 3、 公务目的地单一、可乘公共交通工具如汽车火车往返的,原则上不允许私车前往; 4、 往返长途里程合计1000公里以上的因公出差业务,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允许私车前往; 5、 虽公务目的地单一但因携带物品较多、较重而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可以私车前往; 6、 停车费、路桥费据实凭发票报销;燃油费报销需附审批通过的私车公用申请,并提供线路范围内途经地燃油费发票,在规定的费用标准内填销; 7、 停车费、路桥费发票日期与出差日期必须相符,燃油费发票日期需在出差期间前后不超一天的范围内; 8、 费用报销采用单次填报的方式,要求在费用发生后一周内含休息日报销; 9、 燃油费报销需提供正规发票,发票名头要求:黑龙江国裕天晟科技有限公司,错填、漏填或提供不合规发票不予核销; 10、 要求费用发生本人填写报销,不允许其他人员代为填报; 11、 费用报销流程及其他未尽事宜依据财务付款及费用报销管理规定执行; 12、 燃油费实行费用发生后直接走报销流程,不支持预支借款; 13、 特殊情况下产生的私车公用费用,经公司总经理特别批准后方可纳入报销范围; 14、 私车公用的相关费用以部门为单位进行财务核算,计入部门费用预算指标内; 15、 员工在执行公司指派任务并自愿使用私人产权车辆者为私车公用行为,员工在规定时间驾车上、下班的行为,不属于私车公用; 16、 员工的私车公用车辆,须自行确保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含第三责任险和驾乘险等车辆管理及交管部门备查所需的证件及相关手续齐全并始终在有效期限内,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 17、 私车公用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部门的指挥和检查,维护交通秩序,文明驾车,不疲劳驾驶、不酒驾,确保行车安全; 18、 员工自行负责车辆日常维护及保养,确保车况的良好状态,不得故障驾车或在汽车安全技术性能有问题时驾车; 19、 私车公用车辆的驾驶人员由于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而形成的相关处罚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20、 申请私车公用的员工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国家交通管理和车辆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发生损失和费用自行承担; 六、 解释权限:本制度由起草部门财务部负责最终解释; 七、 制度执行时间:本制度从下发之日此执行; 附件:相关表样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4e7562abb4ae45c3b3567ec102de2bd9705de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