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或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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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或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专项资金或项目需由专门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进行管理。管委会成员原则上由3-9人组成,其中,管委会主任任职需经捐赠方或发起方提议,由本基金会任命。

第二条 专项资金或项目可设立办公机构,人员及部门组成由管委会商议。

第三条 专项资金或项目的各项管理均参照本会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或项目举办捐赠仪式的费用或开展项目的费用,一般由捐赠者承担,或由专项基金可留取的项目执行经费中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或项目在参与本会开展的大型劝募活动或其它重要公益活动,应为本会提供人力、财力等必要的支持。

第六条 专项基金应结合项目特点,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原则下,建立符合要求的运作模式和管理制度,经本会和捐赠者同意后执行,并按有关条例、法规和要求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1.项目资金往来、支付应通过银行转、汇方式付款,现金支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办法,每一笔收支应合法并符合本会的规定和要求。一般付款应由会计、经办人、项目合作负责人共同签字。


2.在购买项目物资或设备时,应有两人以上参与。

3.收支核算,凭证为本。每发生一次资金收付活动必须要有可以证明本项收支业务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其具体办法:

1)必须取得有财政监制章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所有项目资金支出付款,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正式发票。 2)项目预付款的领、收、借条仅可作为项目款结算附件;一些项目如种树、种草和坡改梯等,除需取得购买物资的发票或拨款到乡镇的收款收据外还需有农民领取物资或补助的花名册作为附件,花名册上需写明项目名称、数量、单价、计量单位,并有验收人、付款人、收款人签名和分管领导人签批等手续。 第八条 项目执行经费

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捐赠者捐赠中提出的一定比例支付,所有项目执行经费支出必须有合法票据作为凭证。 第九条 围绕项目所购设备的管理

围绕建设项目,由项目资金出资购买的必要的办公设备,应作为本会固定资产登记在册,在资产负债表(资金平衡表)中反映出来;在项目结束后向本会申报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十条 专项资金或项目实行年度汇报制度,执行单位应按年度向本会、捐赠者书面汇报上一年度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或项目实行审计制度。在运作周期内,由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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