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筑府办发[2018]16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08 【实施日期】2018.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8〕1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5月8日 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1 / 3 为规范市级储备粮油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的应急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贵州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以下所指的储备粮包括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二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并及时拨付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储备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根据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核定的入库成本,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五条 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 2 / 3 的储存管理工作,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经营主体参与市级储备粮储存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 模 第七条 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并根据全市宏观调控需要提出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质量标准:原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含)以上标准,成品粮大米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级(含)以上标准,成品粮面粉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特制二等(含)以上标准,食用植物油(菜籽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四级(含)以上标准。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初始成本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定,承储企业遵照执行。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采取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形成管理科学、布局合理、高效灵活、调控有力、节省费用的管理机制,确保市级储备粮结构合理、质量良好、数量真实、管理规范、储存安全。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85d028d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c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