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乐理的基本概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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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乐理的基本概念问题

乐理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内容存在于音乐学习的全过程中,对于中职院校的音乐相关*来说,通过对乐理的学习,让学生对他们所修的音乐有一个正确又直观的认识。

一、变化音的概念

能够正确、准确地识别不同类型的半、全音,是能够分析出各种音程的构成、和声以及调*转换的先决且必要条件。那么什么是“变化半音”呢?“由同一音级的两种不同形式所构成的半音,叫变化半音。”[1]而什么又是“变化全音”呢?“由同一音级的两种不同形式或隔开一个音级所构成的全音,叫做变化全音。”

不难看出,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变化半音不同于变化全音,它只能在同一音级的两种不同形式之间构成,而变化全音则可以隔开一个音级形成。至于为什么有如此的区别,恐怕找不出准确的理论根据。在《音乐基本理论习题》(B.赫伐斯琴科编著)一书及近现代大多数的乐谱中,常常可以见到#E-bG#A-bC这样类似的倍减三度的音程。那么上述的概念无法对此做出解答。这正是变化半音概念的不恰当之处。笔者认为,变化半音与变化全音是一样的,它们都可以在同一音级的两种不同形式上或者隔开的一个音级上构成,只不过它们所包含的实际音数不等罢了。

此外,所有自然半音与全音、变化半音与全音,它们分别形成于自然音程和变化音程,这是用以辨别各类不同半音、全音的根本标志,理应在*教材中明确体现出来。

二、音程的概念

斯波索宾在其编著的《音乐基本理论》第58页中写道:“同时*奏的或顺次*奏的两个音的结合,叫做音程。”李重光在其编著的《音乐理论基础》43中写道:“先后*的两个音形成旋律音程。”“同时*奏的两个音形成和声音程。”

两个概念中同时提到“*奏”二字,这有所不当。正如我们所认知的那样,音乐分为器乐和声乐两大门类,“*奏”显然专门指出器乐,


同时表明与声乐无关。同时或先后演唱的两个音同样也可以形成和声音程与旋律音程。因此,本人认为以“发响”一次来替代“*奏”二字更为准确、恰当。

三、等音的概念

十二平均律中规定,固定音高相同但音名、意义记法不同的两音,叫做等音,也叫同音异名。如廖天瑞在《基本乐理》第82页和康讴在《大陆音乐词典》第390页中所述,如把这种等音的概念单纯地解释为“bD音等于#C音”、“#F音等于bG音”或是“b音等于bC音”也是不能成立的。“等”指的是“相等”、“等于”,顾名思义,等音指的是相互等同的音。既为等同,那就意味着可以取而代之。但以#E等于F为例,试看取代的结果:从不同音律的角度讲,#EF在纯律或五度相生律中存在“等音之差”,这方面两音是不等的;从音级角度讲,C调中的#E音是变化音级,而F是自然音级;从调式的音程上看,C-F为纯四度,自然协和音程,而C-#E则是增三度,变化不协和音程。因此,这种称谓也不完全准确的。现在有些教材中也改用“同音异名”代替了原来的“等音”一词,虽说较以前相对准确了,但并不如直接把“等音”改称为“同异音”更为准确、适当。然而目前“等音”或“同音异名”这一基本*名词,已经被人们广泛接纳并沿袭使用,因此也无需在名称上过多的纠结或进行更改,只要教导者在教学过程中能够把问题的实质讲解清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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