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特别程序 (一)特殊程序的特点(民诉法178条) 1.当事人特别 2. 审判组织特别 3.一审终审 4.纠错程序不适用再审程序 5.管辖法院:基层法院 【留意】公告程序是必经审理程序的案件 (二)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 1. 选民资格案件(申诉前置、合议庭审理、审限) 2.宣告公民失踪和死亡案件(下落不明、申请人、公告、判决的法律后果、被宣告人消失的处理) 3.认定无民事行为力量或限制行为力量(指定代理人、鉴定)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申请人、公告、有形财产、财产全部人或继承人的救济)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1)申请条件(民诉法194条) 主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申请。 确认对象: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提出申请) 法定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管辖法院: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对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195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1)申请条件(民诉法196条) 申请主体: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包括两类:第一、担保物权人。即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其次、其他有权恳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依据:依照《物权法》等法律提出申请。 管辖法院: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197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 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8ef0df9d2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c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