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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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核稿 拟稿



签发 校对



2011)五民初字第716



原告单宝华,女,19647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五大连池市龙镇第一社区。

被告杨庆芬,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北安农垦管理局龙镇农场二委。

被告齐鹏跃,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北安农垦管理局龙镇农场二委。

被告王龙,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龙镇增产村。

被告陈起坤,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龙镇增产村。

被告李军,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龙镇增产村。

被告陈起凤,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龙镇增产村。

被告宋福生,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龙镇增产村。

被告陈洪卫,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龙镇增产村。

本院受理的原告单宝华与诸被告齐鹏跃、杨庆芬等人财


产损失纠份一案,被告齐鹏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户口和经常居住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均在龙镇农场厂部,不在五大连池市法院管辖区内,申请本院移送有管辖权的北安农垦法院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申请与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齐鹏跃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安农垦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么乃臣 边永刚 陈真义



0一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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