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3篇 申请人:张来,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 被申请人:罗海燕,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 贵院受理的20xx年朝民初字****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25日结婚后,20xx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66年6月3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X路XX号,电话:1874993xxxx。 被申请人:高某,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住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贵院于20xx年11月30日将原告高xx诉被告王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留置送达于申请人王xx母亲住所,随即王xx母亲将上述材料邮寄给王xx,王xx于20xx年12月5日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是自20xx年1月份因工作原因一直在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生活和居住,离开住所地已近两年之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由经常居住地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1 此外,被申请人高xx因故受伤的事故发生地为河南省濮阳市,随即在濮阳市进行治疗终结,无论依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还是依照便于当事人双方举证、证人出庭及法院查明案件真相的诉讼原则,应当由濮阳市华龙区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本案应当由申请人王xx经常居住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12月20日 申请人:杨某地址:重庆合川区大庙村人 张某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案号为(20xx)X民初字第XXXX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张某与杨某系重庆合川区大庙村人,于1998年XX月2日同居生活,1999年1月补办结婚登记,20xx年张某和杨某到广东省打工至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广东省是申请人杨某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张某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杨某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广东省,并非重庆合川区。据此,贵院受理张某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张某诉申请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广东省法院审理。 此致 2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某20xx年X月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3篇】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3a47d0456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e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