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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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830日通过,自2007111日起施行。该法律共七章70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立法背景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预防、及时有效地处置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一、协调、灵敏的应对体制尚未形成。二是一些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措施不够充分、有力。三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突发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预防,有的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未能及时控制。四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的危机意识、自我保护、自救与互救的能力不强。

为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的要求,并开始着手国家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有关法律的立法工作。

三、突发事件的定义: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


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我国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明确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建设的原则,明确了突发事件应对的职责。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对应突发事件,我国主要以“属地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进行先期处置;一般和较大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分别由县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统一领导;重大和特别重大级的由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其中影响全国、跨省级行政区域或者超出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国务院统一领导。

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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