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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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财务监管力度,规范财务行为,节约各项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县委、县政府相关财务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会人员要认真学习财务知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县委县政府的相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精通财会业务。厉行节约,严格把关,做到帐目清楚、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对于违反财经制度的不合理开支不予报销,并及时向主要负责人反映。财会人员要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向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报告。

第二条 严格经费审批手续。实行“一支笔”审签制度,所有支出发票一律使用有效票据,发票都要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由分管负责人审核、把关,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规定进行报销。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

第三条 本中心所有费用开支,包括日常办公用品、租车等经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和安排,并由办公室统一核报,严格做到账款分离。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向主要负责人请示或经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因公出差一律需经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同意,由办公室登记备案方可核报差旅费。标准以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为准,班子成员出差补助由随行人员或办公室统一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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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到任何其他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也不得在本中心报销应由个人或外单位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财务人员必须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做到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对违反财务制度的人和事要予以抵制,并及时纠正。

第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望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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