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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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范文一

重庆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蔡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破口大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判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后无故不到庭,人民法院判决按索赔处置的,原仲裁判决出现法律效力。当事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的,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依法否决控告。 基本案情

128日,蔡某以重庆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缩写某某泵业公司)违法中止劳动关系为由,向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命令某某泵业公司缴付违法中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元。该若恩县年128日做出合川劳人仲案字()21号仲裁判决,判决:一、某某泵业公司缴付蔡某违法中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02;二、否决蔡某的其他命令。某某泵业公司对该判决破口大骂,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控告,该院依法不予立案。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某某泵业公司经传票合法移送并无正当理由欲不到庭出席诉讼,该院依法判决该案按索赔处置。()合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送抵某某泵业公司后,该公司再次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控告,命令裁决该公司无须缴付蔡某中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裁判

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判决的纠纷获准索赔或否决控告后劳动争议仲裁判决从何时起至生效的表述》第一条规定“当事人破口大骂劳动争议仲裁判决向人民法院控告后又提出申请索赔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获准索赔的,原仲裁判决自人民法院判决送抵当事人之日起出现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某某泵业公司破口大骂仲裁判决向人民法院控告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经传票合法移送并无正当理由欲不到庭出席诉讼,人民法院遂按某某泵业公司自动索赔处置。人民法院比照上述规定判定原仲裁判决自人民法院判决送抵当事人之日起出现法律效力。因此,某某泵业公司再次提出诉讼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判决否决控告。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范文二

重庆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杨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轻微违背规章制度为由中止劳动合同的,应抗辩证明规章制度系则通过民主程序制订、用人单位已将规章制度向劳动者申报或知会劳动者,同时还应当抗辩证明劳动者存有轻微违背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举示充份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应判定为违法中止,应当向劳动者缴付违法中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基本案情

杨某于年10月至重庆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缩写某某矿业公司)下班,专门从事井下巷道掘彻工作。年37日起至,杨某无故未至该公司下班。年312日,杨某至该公司下班,某某矿业公司未同意其稳步下班。年317日,某某矿业公司以杨某从37日至年313已连续旷工5天,轻微违背劳动纪律为由,依据《员工劳动纪律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八条的规定中止了与杨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年916日,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建议判决某某矿业公司与其中止劳动关系违法,同时建议某某矿业公司缴付赔偿金元,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判决积极支持了杨某的仲裁命令。仲裁判决做出后,某某矿业公司破口大骂提出诉讼诉讼,命令裁决证实其中止与杨某的劳动关系合法,不向杨某缴付违法中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裁判

法院指出,某某矿业公司以杨某的犯罪行为轻微违背《员工劳动纪律暂行规定》为由中止与杨某的劳动关系,除应当抗辩证明《员工劳动纪律暂行规定》系则通过民主程序制订、已将该规定向杨某申报或知会外,还应当抗辩证明杨某的确存有轻微违背该规定的事实。在本案中,某某矿业公司并未举示充份证据证明《员工劳动纪律暂行规定》系则其通过民主程序制订,亦未举示充份证据证明其已将该规定向杨某申报或知会。同时,某某矿业公司主张杨某从年37日至年313日已经已连续旷工5天,但从其提供更多的《报工表中》、《执勤统计表》上可以窥见,适逢周一和周日必须就是杨某的休息日,而39日、10日分别为周日、周一,故该两天应当判定为杨某的休息日,不应当判定为杨某旷工。年312日,杨某返回某某矿业公司下班,但该公司婉拒杨某下班,亦不该判定为杨某旷工。因此,年37日至年313日期间,杨某仅旷工3天,不合乎《员工劳动纪律暂行规定》“无故已连续旷工5天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某某矿业公司以杨某无故已连续旷工5天为由中止劳动合同缺少事实依据。人民法院遂判定某某矿业公司中止劳动合同违法,诉至否决某某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范文三

蒋某某与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用工单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将承揽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非政府或者自然人,该非政府或者自然人雇用的职工专门从事承揽业务时因工死伤的,用工单位为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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