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男,35岁,因上排四颗牙齿间隙较大一直有修复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某医院(被告)广告所吸引,来院咨询。被告接诊医生对患者极力鼓吹所谓的手术效果,并怂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劝说下,患者同意当天就接受手术,但手术范围仅为上排四颗。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医生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患者上下两排一共15颗牙齿全都做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过度,造成患者当时5颗牙齿漏髓,其中3颗术中做了根管(有一颗根管手术还超填)。麻醉过后,患者痛苦不堪,之后几个月,15颗牙齿相继出现牙髓反应和漏髓,期间患者饱受折磨,数次在省、市口腔医院就诊,目前15颗牙齿全都做了根管,成为死髓牙,今后不得不依靠牙冠维持正常牙齿功能。 2007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 受法院委托,医学会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较复杂,医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间隙外还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紧。 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匆忙进行治疗导致牙髓炎、牙齿疼痛;3、根据病历记载情况,关闭间隙只需磨12颗牙,多磨了3颗牙;4、违反操作常规,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治疗。 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复外形。 双方未申请重新鉴定。 【医事法律分析】 分析:本案焦点在于医院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一、被告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 二、被告手术操作严重不当 知情权包括: 1、 了解权 2、 被告知权 3、 拒绝权与同意权 本案中患者张某在接受被告医生治疗时,应当属于知情同意权的保护范畴。被告医生给张某治疗时,是否侵犯了其知情同意权,取决于医生的行为是否具备侵权构成要件,即侵犯张某知情同意权的违法行为,加害人的过错,损害结果及侵犯知情同意权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A是否存在侵犯知情同意权的行为 患者张某在接受治疗时有对自己的疾病的病因,诊断方法,治疗原则以及可能的预后有知情的权利,因此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可侵犯。 B加害人的过错 本案中被告医生手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牙齿打磨过度,且多磨了11颗牙齿,存在侵犯患者张某知情同意权 C损害结果 本案中被告医生没有事先告知张某,未经张某同意情况下,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多磨了11颗牙齿,造成张某另外11颗牙齿也相继出现牙髓反应和漏髓问题。 D侵犯知情同意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被告医生由于没有告知张某情况下,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在患者只同意磨4颗,却多磨了11颗,打磨的牙齿都相继出现问题,造成张某牙齿重度损伤。 被告手术严重操作不当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构成医疗过失 医疗损害构成要件 一、存在医患关系 患者对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的医患关系负有举证责任。患者应提供挂号单、交费凭证、病历、出院证等单据证明与医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 二、医方存在过错医疗行为,包括: 1、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诊疗活动; 2、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实施医疗行为; 3、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 4、未尽法定告知义务及知情同意义务; 5、未尽法定的病历管理义务; 6、未尽使用合格医疗产品实施医疗活动的义务; 7、未尽合理检查义务; 8、未尽保护病人隐私义务。 三、医方的上述过错造成患者以下损害后果 1、死亡。 2、身体损害。 身体损害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组成人的身体的躯干、肢、组织及器官受到损害使其正常功能不能得到发挥的。二是虽然表面上并未使患者的肢体、器官受到损坏,但却致其功能出现障碍。如大脑受药物刺激造成的精神障碍。 3、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医疗损害所导致的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对患者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A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医疗鉴定被告医生存在违反操作常规,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治疗。所以符合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且被告在张某没有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符合未尽法定告知义务及知情同意义务 B加害人过错 未经张某同意情况下,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多磨了11颗牙齿,,匆忙进行存在违反操作常规,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治疗,且15颗牙齿打磨过度,治疗导致牙髓炎、牙齿疼痛 C损害结果 15颗牙齿相继出现牙髓反应和漏髓,期间患者饱受折磨,数次在省、市口腔医院就诊,目前15颗牙齿全都做了根管,成为死髓牙,今后不得不依靠牙冠维持正常牙齿功能。 D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未经张某同意情况下,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多磨了11颗牙齿,,匆忙进行存在违反操作常规,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治疗,且15颗牙齿打磨过度,治疗导致牙髓炎、牙齿疼痛,存在手术操作不规范,最终导致患者15颗牙齿成了死髓牙 《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原告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没有任何过错,其来院只是咨询,经被告鼓动怂恿,同意做4颗牙齿的美容,被告违反操作规范,盲目手术,且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导致原告15颗牙全部死去,不得不靠牙冠维持功能,这一后果完全是被告过错所致,被告对此当然应承担全部责任。 所以在医疗服务中每个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都应该正确运用医方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更不能侵犯患方的权利。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不能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要将医疗方案措施,医疗风险如实告诉患者,同时正确进行手术操作,避免给患者带来伤害。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1d1d47832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7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