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学生医疗报销管理办法(新) 点击数:17472012-10-26 15:18:14 来源: 湘潭大学校医院 湘潭大学学生医疗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相关规定,我校决定重新制定《湘潭大学学生医疗医疗管理办法》。 一、凡我校学生,均应参加湘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学生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待遇;参保学生凭学生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定点医疗机构:湘潭大学医院。 三、门诊费用报销 (1)门诊费用直报60%。例如:处方总费用150元,150×60%=90元,则学生付费60元。 (2)每学年每人报销上限为400元。 (3)每次处方量,急性病不超过3天,慢性病不超过 7天。(留观3天以上,超过500元,按住院报销。) (4)门诊费用报销仅限于在校医院就医,外院门诊费用(除意外伤害外)一律自费。 四、学生意外伤害费用报销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无他方责任的客观事件)。 (1)门诊不设起付段,报销总费用的50%,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2)必须提供由院系出示其受伤的时间、地点及原因的意外伤害证明。 (3)报销时请带好原始发票,病历记录,意外伤害证明。(报销前请先复印 ) 五、住院费用报销 (1)在湘潭大学医院住院费用,起付段为200元,出院时直接报销70%,学生支付30%,每人由医院爱心补助200元。报销剩余部分(参加商业保险的学生)归保险公司全报。 例如:某学生阑尾炎住院总费用2500元,(2500-200)×70%=1610元,则学生支付890元,890元部分由商业保险报销,医院爱心补助200元。 (2)在湘潭大学医院就诊,经本院住院部医师同意转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经校医院登记转诊后,报销费用起付段200元,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就诊医院报销70%。 (3)未经湘潭大学医院住院部医师同意,擅自去外院治疗的,原则上不予报销。情况特殊则现金结账,凭发票回湘大医院报销。报销比例:湘潭市二医院、湘潭市中医院起付段400元,报销比例55%;市中心医院、市一医院起付段700元,报销比例45%;市外医院住院按上述比例再下降20%。 (4)报销住院费用必须提供原始发票,住院总清单和出院记录,疾病诊断书。意外伤害住院报销必须提供意外伤害证明。(报销前请先复印好) 六、报销时间:(非本院住院、外院意外伤害报销时间)每月第二周星期二和星期三,其他时间不办理医药费报销事宜。 报销地点:湘潭大学医院门诊三楼院长办公室、会计室。 报销程序:院长办公室审核→一楼挂号室打印发票→会计室报销 本办法试行期为2012年9月1日—2013年8月31日 。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aa46f39f18583d0496459b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