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和硕县第四小学教师李彦华体罚学生事件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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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和硕县第四小学教师李彦华体罚学生事件的

处理决定

硕教科发﹝2014145

关于对和硕县第四小学教师李彦华体罚学生

事件的处理决定

各中小学、幼儿园:

20141114日上午,和硕县第四小学教师李彦华因本班学生张福瑞(二年级一班)未完成语文预习作业,在对其批教育中推搡张福瑞,致使该生右眼撞到讲桌边缘,导致右眼眶淤青,经县医院诊断为右眼睑软组织损伤。经教科局专项调查组核实,进一步了解到,2014117日,因张福瑞考试成绩不理想,李彦华也曾对其实施体罚(扇耳光)。在日常教学中,李彦华对其他学生也存在体罚行为,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经教科局1119日会议研究,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自治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教师〔201410号)精神,决定对该事件作出如下处理:

一、 对李彦华的处理决定。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24个月)取消其评优资格,扣发年终精神文明、综合治理等奖励。

()自即日起对其停职检查,时限为取得家长谅解,妥善处理该事件为止。停职期间,扣除全额绩效工资,只保留基本工资。责令其向张福瑞及家长和其他被体罚学生赔礼道歉,赔偿张福瑞全部医疗费用,并在全体教师大会上做深刻检查。

二、因学校领导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方面监管不力,负领导责任。对校长孙超峰、党支部书记吐逊古丽.斯代克进行全系统通报批评,责令作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三、对和硕县第四小学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对该校已获得的县级德育达标校、依法治校示范校予以摘牌。



和硕县教育科学技术局

20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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