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出差管理制度一、出差管理办法 Ⅰ 第一条 本公司以及所属工厂及营业所的员工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办理公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按表16.4.1的标准发给交通费: (一)乘坐火车及长途汽车,原则上应出具铁路局、公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购票 (二)乘坐轮船应取具轮船公 (三) (四) 第三条 A主管级:每日1,20 B一般级:每日1,00 第四条 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并依下列规定办 (一)乘坐计程车原则上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票,无法取得者由出差 (二)电报电 (三) (四) (五) 第五条 员工出差,应由派遣出差单位的主管填写通知单一式二份,递请核准后,一份送秘书处登记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凭以预借或报支旅费(按照规定格式逐项填写) 第六条 员工出差销差后三日内应填具“出差旅费报支单”,送请各单位主管核实后递请秘书处审核,总经理核准后,出纳人员 第七条 员工出差前,得凭核准的派遣出差通知单预借旅费,于出差完毕 第八条 市内及短程(一日内)出差人员,除按实报支车资外,另可报支误 (一) (二) (三) 第九条 奉令调遣的人员,可以比照以上有关条文报支交通费、膳食费(一天) 第十条 第十一条 调遣人员若超过一天以上但不能视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 Ⅱ 国外部分 第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奉派出国人员,除薪津照领外,并准予报支出差旅 (一)凡出国往返于公司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实报支,自行观光的交通费自 (二) (三)派遣在同城市持续驻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标准八折支给。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bc1968a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d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