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婚姻登记 【发文字号】新民发[2007]3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7.01.08 【实施日期】2007.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民发[2007]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 》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婚姻登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 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其设置原则上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地域范围较大的县(市)及交通不便、距离县(市)较远的乡(镇),可由民政部门在较大的中心乡(镇)设立婚姻登记 1 / 2 处或指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地理位置偏远,人口居住分散的农牧区,可以设点,负责办理巡回婚姻登记。具体设置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地、州、设区市民政局审批,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各团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其团以上机关,可以设立婚姻登记代办机构,负责本团场人员的婚姻登记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县(市)民政局的指导。 自治区居民同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的婚姻登记,按自治区居民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就近原则,分别由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伊宁市、喀什市民政局办理。 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xx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xx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xx县(市、区)xx乡(镇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c588498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6c28b73.html